安全工器具分類及管理規范
發布時間:2019-06-14 作者:金能電力 來源:金能電力 點擊:
安全工器具根據使用特性分為:電氣絕緣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工器具、登高工器具、安全標志工具、起重工具、電氣工具、安全測試儀、等.
下面我們來詳細介紹一下各個分類包含那些具體的工器具名稱及注意事項。
電氣絕緣工器具
包括:高壓驗電器、高壓絕緣棒、絕緣鞋(靴)、絕緣手套、絕緣墊、絕緣夾鉗、絕緣臺、絕緣擋板、攜帶型接地線等。電氣絕緣工器具又分為三類:
1.Ⅰ類工器具:工器具在防止觸電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還包含一個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其方法是將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已安裝的固定線路中的保護導線連接起來,使可觸及的可導電零件 在基本絕緣損壞的事故中不成為帶電體。
2. II類工器具:工器具在防止觸電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還提供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預防措施和設有保護接地或依賴安裝條件的相關措施。
3. III類工器具:工器具在防止觸電保護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使在工器具內部不會產生比安全特低電壓高的電壓。
安全防護工器具:
安全帽、防護眼鏡、絕緣墊和擋板、防靜電鞋和工作服、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正壓式消防呼吸器)、防護面罩、臨時遮欄、遮欄繩(網)等。 (三)登高工器具:安全帶、安全自鎖器、繩、各類梯具、移動平臺和升級平臺等。
安全標志工具:
是指為規范人在生產活動中的行為,設置在生產現場的各類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攔網等。
起重工器具:
白綜繩、鋼絲繩(起重用)、鐵鏈(手拉葫蘆)、滑車(繩子葫蘆)、夾頭、卡環、千斤頂、吊鉤等。
電(氣)動工器具:
包括手持式電動工器具和移動式電(氣)動工器具,如角向磨光機、手槍電鉆、手持(移動)式砂輪機、無齒鋸、安全隔離變壓器、電焊機、臺鉆等。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確保電力安全工器具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規范電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據國家及電力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力安全工器具”系指為防止觸電、灼傷、墜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各種專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條 本規定規范了電力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驗收、試驗、使用、保管、報廢等環節的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有關部門及專業人員均應熟悉本規定,并在購置、驗收、試驗、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貫徹執行。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其它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國家電網公司統一負責公司系統安全工器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電力工業電力安全工器具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負責電力安全工器具的質量檢測工作,負責發布電力安全工器具相關信息。
第八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細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對安全工器具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應遵照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每年列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用于購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條 各級安監部門是安全工器具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各單位安監部門應設安全工器具管理專責人(或兼職),負責安全工器具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輸變電、供電、發電、集中檢修和施工企業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企業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負責編制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并付諸實施。
(三)單位安監部門負責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選型、選廠(在上級公布的名單內選擇)。
(四)負責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驗收、試驗、使用、保管和報廢工作。
(五)每半年對各車間安全工器具進行抽查,所有檢查均要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車間管理職責:
(一)車間應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職責、分工和工作標準。
(二)車間安全員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責人,負責制定、申報安全工器具的訂購、配置、報廢計劃;組織、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導班組開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訓工作。
(三)車間應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并抄報安監部門。
(四)車間每季對所轄班組安全工器具檢查一次,所有檢查均要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 班組、站、所管理職責:
(一)各班組、站、所應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做到帳、卡、物相符,試驗報告、檢查記錄齊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設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定期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發現不合格或超試驗周期的應另外存放,做出不準使用的標志,停止使用。個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安全工器具嚴禁它用。
(三)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操作規定,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四)班組每月對安全工器具全面檢查一次,并對班組、車間、廠(局)等檢查做好記錄。
第三章 購置及驗收
第十五條 安全工器具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 網省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對電力安全工器具實行入圍制度。
(一)電力工業電力安全工器具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每年公布一次電力安全工器具生產廠家檢驗合格的產品名單。
(二)各網省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每年在電力工業電力安全工器具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公布的電力安全工器具生產廠家檢驗合格的產品名單中,采取
招標的方式確定公司系統內可以采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入圍產品,并予以公布。對于沒有使用經驗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圍試用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評價后,方可參與招標入圍。
(三)基層單位對入圍產品,若發現質量、售后服務等問題,應及時向上級安監部門反映,查實后,將取消該產品入圍資格,并向電力工業電力安全工器具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通報。
第十七條 基層單位必須在上級(網、省公司或國網直屬公司)公布的入圍產品名單中,選擇業績優秀、質量優良、服務優質且在本公司系統內具有一定使用經驗、使用情況良好的產品,采取招標的方式購置所需的電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八條 采購安全工器具必須簽定采購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生產廠家的責任:
(一)必須對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二)負責對用戶做好其產品使用、維護的培訓工作。
(三)負責對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及時、無償更換或退貨。
(四)根據用戶需要,向用戶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備品、備件。
(五)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產品生產廠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取消其同類產品的推薦資格。
第十九條 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嚴格履行驗收手續,由采購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安監部門派人參加,并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合格者方可入庫或交使用單位,不合格者堅決予以退貨。
第四章 試驗及檢驗
第二十條 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通過國家和行業規定的型式試驗,進行出廠試驗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試驗。
第二十一條 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條 應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規程要求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二)新購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三)檢修后或關鍵零部件經過更換的安全工器具;
(四)對其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問或發現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安全測試儀器:
攜帶式可燃氣體測試儀、氧量測試儀、六氟化硫檢漏儀、有毒氣體測試儀、氫氣測試儀、射線報警儀等。
以上是我們常見的一些電力安全工器具的名稱和分類。
其中的有一些安全工器具是需要在干燥恒溫的環境中存放的。因此需要使用我們廠家的安全工器具柜也叫電力安全工具柜。這樣可以保證使用人員的安全的工作,保證財產和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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