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線路標識(輸油管道警示樁)施工規范
發布時間:2018-11-13 作者:金能電力 來源:金能電力 點擊:
設置基本要求
3.3.1 相同介質的兩條管道同溝敷設時,線路標識宜合并設置,位置位于兩條管道中間;三條管道同溝敷設時,應分別設置線路標識。
3.3.2 不同介質的兩條管道同溝敷設時,應分別設置線路地面標識。
3.3.3 并行管道的線路標識應分別設置,每條管道的線路標識應清晰、醒目、便于區分。
3.3.4 除轉角樁外,當多種線路標識需在同一地點設置時,應只設置一個線路標識,設置順序為里程樁/測試樁、標志樁、通信標石、分界樁。
3.3.5 除相同介質的兩條管道同溝敷設外,線路標識均應設置在管道中心線上方,在滿足可視性需求的前提下,可適當縱向調整位置。
3.3.6 線路標識原則上應設置在路邊、田埂、堤壩等空曠荒地處,減少對土地使用的影響。
3.3.7 未作明確說明的線路標識樁正面均應面向來油(氣)方向。
3.3.8 當管道埋深較淺,線路標識對管道有影響時,線路標識埋地部分的深度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 0.3 米,地面以上的高度保持不變。
3.4 材料選用
3.4.1 鋼質高樁里程樁/測試樁、鋼質警示牌、鋼筋、埋件材質均為 Q235A。
3.4.2 通信標石/加密樁宜采用復合材料(樹脂+高強度玻璃纖維)制作,也可 采用鋼筋混凝土制作。
3.4.3 鋼筋混凝土線路標識采用 C30 混凝土預制,保護層厚度 20 毫米。
3.5 施工基本要求
3.5.1 線路標識表面噴刷色彩應符合圖集 RGB 顏色標準,樁體上所有中文、英文、阿拉伯數字、邊框、字跡(邊緣)要求清晰,字體采用宋體。當管線名稱等字數較多時,可適當調整字體寬高比。
3.5.2 線路標識涂料應采用油性金屬氟碳漆、飾面施工應執行 JGJ/T 29。
3.5.3 線路標識應設置在均勻密實的土層之中,地基承載力不應低于 80kPa。
3.5.4 鋼質線路標識制作尺寸允許偏差±3 毫米,鋼筋混凝土線路標識制作尺寸允許偏差±10 毫米。
3.5.5 線路標識埋設水平位置偏差±0.3 米,垂直埋設偏差±0.1 米。
線路標識的設置
4.1 里程樁/測試樁
4.1.1 里程樁/測試樁每公里設置 1 個。
4.1.2 河流大型穿(跨)越宜兩端設置測試樁。高速公路、鐵路和河流中型穿(跨)越時,宜單側設置測試樁。
4.1.3 陽極地床處應設置測試樁,陽極電纜通過測試樁與陽極地床連接,定期測量陽極地床接地電阻。
4.1.4 里程樁/測試樁測試引線與管線的連接宜采用鋁熱焊、銅針焊,焊點應牢固無虛焊。測試線的長度在布放時,應考慮余量,回填時應注意保護。測試樁需移位時測試線允許接續,接點應焊牢固且做好防水絕緣,測試的里程標注應按實際增減。
4.2 標志樁
4.2.1 當管道穿(跨)越公路、鐵路、河流或有一定長度的構筑物時,標志樁正面應面向被穿(跨)越的構筑物。
4.2.2 管道轉彎處(水平轉角大于 5°)應設置轉角樁,轉角樁宜設置在轉折管道中心線正上方。
4.2.3 埋地管道與其它地下構筑物(如電纜、其它管道、坑道等)交叉,標志樁應設置在交叉點正上方。
4.2.4 標識固定墩、犧牲陽極、埋地絕緣接頭及其它附屬設施,標志樁應設置在所標識物體的正上方。
4.2.5 管道穿越鐵路時,應在鐵路兩側設置標志樁。標志樁設置在鐵路用地邊界線外管道中心線的上方。
4.2.6 管道穿越公路時,應按下列要求設置:
a)管道穿越高速公路、一級、二級公路或穿越公路長度大于 50 米(含 5O 米)時,應在公路兩側設置標志樁,位置為公路排水溝外側,距排水溝外邊緣 1 米。
b)管道穿越三級、四級公路或穿越公路長度小于 50 米時,應在公路一側設置標志樁,位置為輸送介質流向上方的公路排水溝外側,距排水溝外邊緣 1 米。
4.2.7 管道穿越河流、渠道時,應按下列要求確定樁的設置:
a)管道穿越河流、渠道長度大于 50 米(含 50 米)時,應在其兩側設置標志樁,
位置為河流、渠道堤壩坡腳處或距岸邊 3 米-10 米處的穩定位置。
b)管道穿越河流、渠道長度小于 50 米時,應在其一側設置標志樁。位置為輸送介質流向上方的河流、渠道堤壩坡腳處或距岸邊 3 米-10 米處的穩定位置。
c)標志樁應標注管道穿越形式及管道埋深。
d) 當管道穿越的河段有可能存在挖砂石、采礦的現象時,應在穿越的河岸設 置警示牌。
4.3 分界樁
各管理單位管理區域交界點應設置分界樁,分界樁正面面向上游管理單位。
4.4 警示牌
4.4.1 管道穿越大中型河流、山谷、沖溝、隧道、臨近水庫及其泄洪區、水渠、人口密集區、地(震)質災害頻發區、地震斷裂帶、礦山采空區、爆破采石區域、工業建設地段等危險點源時,應設置警示牌,連續地段每隔 1OO 米設置 1 個。
4.4.2 管道穿越河流、水渠時,應按下列要求設置警示牌:
a)穿越長度大于等于 50 米時,應在其兩側設置警示牌;
b)穿越長度小于 50 米時,應在其一側設置警示牌;
c)警示牌宜設置在河流、水渠堤壩坡腳處或距岸邊 3 米處(一側設置警示牌的,警示牌應設置在輸送介質流向的上方);
d)管道穿越通航河流時,應與航運部門協商設置警示牌,噴寫“禁止拋錨”等警示用語(夜間熒光)。
4.4.4 穿越沖溝、隧道時,應按下列要求設置警示牌:
a) 沖溝區域警示牌的設置要求同河流;
b) 隧道兩端均應設置警示牌。
4.4.5 警示牌背面警示用語應結合埋設地點有針對性地選用,也可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確定。
4.4.6 警示牌設置在少數民族地區時,背面警示用語宜采用該民族文字。
4.5 通信標石的設置
光纜的起始點、拐彎點(轉角大于 5°)、特殊預留穿跨越點、人(手)孔處、直線段每隔 100 米(人口密集區、山區為 50 米)應設置通信標石,通信標石宜與管道標識樁結合設置。
4.6 加密樁的設置
管道正上方應每隔 1OO 米(人口密集區、山區為 50 米)設置加密樁,可能存在車輛跨越管道時,宜設置加密樁,同一位置的加密樁應與通信標石結合設置。
4.7 管道標識帶的設置
4.7.1 工礦區、無植被區管道上方應設置管道標識帶,標識帶的寬度不應小于管道直徑。農耕區埋深小于 0.6 米管道,可不設管道標識帶。
4.7.2 標識帶應設置在管頂正上方 0.5 米,標識帶字體向上。
4.7.3 同溝敷設管道標識帶應分別設置,在顏色上應有明顯區別。
5 線路標識的標記方法
5.1 根據線路標識的作用,選用相應的標識代號,流水編號應統一編制。管道標識宜從管道起點至終點按順序編號,通信標石宜以兩個輸油(氣)站或光通信站之間的路由為一個中繼段進行獨立編號。
5.2 管道與新建鐵路、公路、管道交叉需增設測試樁/標志樁時,標記方法為里程+間距。
5.3 管道改線后,改線段前后樁號不變,改線段標記采用“改線起始點樁號+改線段內管道長度”的方法執行。如某管線自 50km+700m 處開始改線,改線段內第3km+500m 的標記方法為 K50+700+Gk3+500。
6 線路標識的管理
6.1 分界樁由上游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6.2 單個地面標識1/3以上損壞時,應及時進行修復或更換。倒伏、傾斜≥15°、移位≥0.5米,應恢復原位并固定。
6.3 警示牌牌面與立柱連接不牢固、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進行修復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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