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管道警示牌廠家,燃氣警示牌設置規定
發布時間:2018-05-01 作者:金能電力 來源:金能電力 點擊:
燃氣管網和各種設施在高速建設之中,城市其它項目的建設,立體化施工、打樁、開挖、定向穿越等施工給燃氣管線的安全運行帶來隱患。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成為燃氣企業安全工作的重點。燃氣管道警示牌的應用,尤其是玻璃鋼燃氣管道警示牌的應用,也給日后燃氣管線的查找,追溯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3.2 警示牌
3.2.1 警示牌宜采用非金屬復合材料。
3.2.2 警示牌宜設置在以下地點:
1易發生或已多次發生危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2管道靠近工業建筑、堆場等需要加強管道安全保護的地方。
3.2.3 警示牌應設置在面向道路,便于觀察,距管道中心線1.5米處。如果設置位置在道路車行道、人行道上,可設置在相對距離較近的路邊綠化帶內。
3.2.4 警示牌的基色應為白色,文字和數字應為紅色。
3.2.5 警示牌中的標志應按照禁止、限制、指令、警告、提示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3.2.6 警示牌的內容可包括警示錨地、開挖標志、警示用語、管道權屬單位名稱和聯系電話。
3.2.7 警示牌基礎應澆筑混凝土固定,確保安裝穩固 。
4 管道路面標識
4.0.1 管道沿線可設置路面標識。
4.0.2 混凝土和瀝青路面宜使用鑄鐵標識;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磚標識。
4.0.3 路面標識應設置在燃氣管道的正上方,能正確、明顯的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設施。設置位置為管道轉彎處,三通、四通處,管道末端等,直線管段路面標識的設置間隔不宜大于200m.
4.0.4 路面上已有能標明燃氣管道位置的閥門井、凝水缸等部件,可將該部件視為路面標識。
4.0.5 路面標識上應標注“燃氣”字樣,可選擇標注“管道標志”“三通”及其他說明燃氣設施的字樣或符號和“不得移動、覆蓋”等警示語。
4.0.6 鑄鐵標識和混凝土方磚標識的強度和結構應與道路荷載登記配套,考慮汽車的荷載,使用后不松動或脫落;表示上的字體應端正、清晰。
4.0.7 鑄鐵標識和混凝土方磚標識埋入后應與路面平齊。混凝土方磚表示標識埋入后,應采用紅漆將字體描紅。
5 穿跨越管道標識
5.0.1 燃氣管道穿跨越公路、鐵路、河流時,在埋地管道與公路、鐵路、河流、地下構筑物的交叉點兩側須設置標志。標志可包括標志樁、路面標識或電子標識器。
5.0.2 燃氣管道穿越河流時,宜在河流的兩側設置警示牌。并符合以下規定:
1警示牌的內容應包括禁止用錨標志、警示用語、管道權屬單位名稱和聯系電話。
2警示牌應設置在河流的兩側醒目處。
3警示牌的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3.2.1、3.2.4、3.2.5的要求
5.0.3 燃氣管道采用管橋跨越河流時,應設置警示牌。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警示牌的內容應包括禁止系帶標志、警示用語、管道權屬單位名稱和聯系電話。
2警示牌的設置應保證河道凈空高度。
3警示牌內容的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3.2.1、3.2.4、3.2.5的要求。
5.0.4 穿跨越管道標識中涉及河流交通安全標志的技術要求英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3.2 警示牌
3.2.3 警示牌的設置起到警示作用,在設置聲要求便于觀察.
3.2.5 警示排牌中的內容比較多,在設置內容的排序原則上參考了《內河交通安全標志配備與安裝》(GB13851.3)中關于標志的安排順序的要求.
4管道路面標識
4.0.1 對管道路面標識的要求是按照《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JJ33)的有關規定.在執行時,同時需遵守相關管道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于路面標識的設置語采了“可”,是考慮到燃氣企業出于保護管道目的,要求設置標志樁,而一些無條件設置標志樁的情況下,有選擇性采用路面標識.
4.0.3 對于直線管段標識的設置間隔從實際操作和日后管理方便的角度出發定為200m.
5穿跨越管道標識
5.0.1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中規定當“燃氣管道歲橋梁敷設或采用管橋跨越河流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在埋設燃氣管道位置的河流兩岸上、下游應設立標志”,根據上述規定,從安全方面考慮,結合燃氣企業在實際工作中的操作,編寫該條文.
5.0.2 燃氣管道穿越河流時,應確保不得發生由于船只用錨對穿越河流容納器管道破壞.
5.0.3 燃氣管道采用跨越河流時,應確保不得放生由于船只喜帶在燃氣管道上對燃氣管道的破壞.在警示牌的安裝上參考了《內河交通安全標志配備與安裝》(GB13851.3)中關于標志支持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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